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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汕头住宅用地容积率上限值将下调为4.0

来源:房天下 2018-01-19 13:19:00

[摘要] 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计容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净(实)用地面积的比值。在《技术规定(修订稿)》中,我市对容积率中住宅用地容积率上限值由4.5调整为4.0 (“三旧“地块”除外),商业用地容积率由6.0下调

1月18日下午,汕头市召开汕头市第四届城市规划委员会次会议,会议主要审议并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206国道南侧潮汕环线高速公路东、西侧国有存量土地建设规划条件》、《东墩水厂新建取水泵站用地规划条件》和《汕头市潮南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2015-2020)》(2017年修订)等项目,通过与会委员审议并投票表决。

针对《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的修改,主要包括 “特定区域”、“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指标”、“停车配建标准”、“建筑退让道路要求”、“城市设计与城市景观”等五个方面,同时,删除原《技术规定》第五章“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以避免与《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交叉重叠。

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计容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净(实)用地面积的比值。在《技术规定(修订稿)》中,我市对容积率中住宅用地容积率上限值由4.5调整为4.0 (“三旧“地块”除外),商业用地容积率由6.0下调为5.0,兼顾“三旧”计划实施效率,又尽可能提升新开发住宅项目、商务商业项目的环境及品质。上一次对用地容积率的调整还是在2014年,当时考虑到汕头人多地少实际,开发强度结合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功能建筑确定不同容积率指标上限,如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可达6.0,同时对汕头新区和旧区住宅容积率上限统一为4.5。

此外,《技术规定(修订稿)》充分考虑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相互制约的因素,结合城市、市民对绿地空间需求的变化,对建筑密度及绿地率进行相应调整,更能适应项目建设实施的需求;提高了停车配建标准,其中一般地块由20%提高至30%,三旧地块由20%提高至25%公共商业商务设施的停车配建标准由20%提高至30%,同时调整覆土高度从原1.0米提高到1.5米,为增设停车位创造更有利条件。委员们认为该修订草案较为科学合理,具较强的可操作性,通过投票表决予以通过。

根据一般情况,新规定施行前已取得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仍然有效的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原批准的内容执行。

其他方面,《汕头市潮南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2015-2020) 》(2017 年修订)草案能较好落实省关于开展“三旧”改造规划修编的有关精神,很好地衔接和落实了潮南区城乡总体规划有关内容,能够根据潮南区发展要求和当地发展条件,提出改造地块用地布局和改造方向,并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提出分类改造策略,为指导当地实施“三旧”改造及城区有机更新、产业转型升级有积极作用。《206国道南侧潮汕环线高速公路东、西侧国有存量土地建设规划条件》和《东墩水厂新建取水泵站用地规划条件》两项目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获规划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

部分资料摘自: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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