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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公转商”贴息贷款 你的问题全在这

来源:汕头市住房公积金 2017-09-14 15:48:00

[摘要] “公转商”如何申请?汕头目前哪些银行能办理?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9月4日,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根据这一政策,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可转为商业贴息贷款, 终,购房者只需要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该《贴息贷款》已于2017年9月4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消息让汕头买房人激动不已。那么,“公转商”如何申请?汕头目前哪些银行能办理?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汕头“公转商”贴息贷款 你的问题全在这

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按照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其自有的银行资金向借款人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 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 补贴的贷款方式。

贴息贷款的对象?

贴息贷款对象是在汕头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新购买自住住房,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

职工申请贴息贷款的好处?

在当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申请贴息贷款可以按商业贷款流程更快获得贷款资金,同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惠政策。

贴息贷款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贴息贷款的申请条件按汕头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及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执行。

贴息贷款的可贷额度、期限和首付比例如何确定?

贴息贷款的贷款额度、期限及首付款比例按照汕头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同时贷款期限、首付比例也应符合受托银行商业贷款的条件。

贴息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和公积金贷款一致吗?

标准一致。需要注意的是,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

贴息贷款的利率如何确定?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的利率按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其中公积金贷款额度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 贴息。

如何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购房职工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程序办理。具体的办理程序及流程,由公积金 另行发布。

汕头贴息贷款每月的贴息额是多少?公积金 何时将贴息款项划给职工?

贴息贷款的月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后的利息差额。计算公式为: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12,贴息金额由公积金 承担并委托贷款银行在职工还贷次月支付给借款人。

贴息贷款会转回置换公积金贷款吗?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低于70%时,可视实际情况将贴息贷款的贷款余额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置换转回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须为已放款、未还清、未终止、未转成普通公积金贷款的贴息贷款;

(2)借款人未发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贷款的;

(3)贴息贷款当前无的;

(4)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贴息贷款是否收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 对贴息贷款不收取任何费用。

是否 借款人都适合申请贴息贷款?

(1)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不能申请贴息贷款,只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贴息贷款既要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又要符合受托银行商业贷款条件,因此,部分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不符合商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由于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在首付比例、借款期限及首、二套房认定标准等存在差异。因此,部分借款人如选择贴息贷款,借款年限、借款金额等可能会受到影响。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实际需求,自由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

已申请了公积金贷款,但还没有放款的,是否可以申请改为贴息贷款?

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贴息贷款。符合转为贴息贷款条件的,贷款受托银行梳理后,将通知您前往受托银行办理。

汕头市可以申请贴息贷款的银行有哪几家?

目前,汕头市建行、工行、中行、农行、交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陆续可办理贴息贷款。

延伸阅读:

根据《贴息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就是公积金 给予补贴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差额,职工仍然享受公积金贷款各项权益的一项购房贷款政策。“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是按“先付后贴”原则发放的,实际上不增加贷款职工还款压力。借款人按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的商业性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商业性贷款利 于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 承担并委托贷款银行按月并于次月支付给借款人。根据该实施办法,届时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将在公积金 中列支。

《贴息贷款》规定,在汕头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新购买自住住房,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贴息贷款。贴息贷款的申请条件按汕头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及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执行。

加大个贷惠民力度 汕头“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按照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以下简称“公积金 ”)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其自有的银行资金向借款人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贷款利 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 补贴的贷款方式。贴息贷款方式采取形式如下:

借款人按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的商业性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商业性贷款利 于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 承担并委托贷款银行按月并于次月支付给借款人。

第三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在公积金 中列支。

第四条 贴息贷款申请人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 根据当年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情况、个贷率和资金结余及市场需求、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经 批准年度公转商贴息贷款额度后,适时启动贴息贷款。

公积金 根据上一年度公积金 情况,适当控制年度贴息贷款规模。公积金存贷比高于80%时可启动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75%时或者公积金贴息贷款余额与普通公积金贷款(含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余额的比例超过25%时应停止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70%时可启动公积金贴息贷款置换程序。

第六条 公积金 根据贷款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具备开展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合作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办理贴息贷款业务。

第七条 公积金 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章 申请贴息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贴息贷款对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新购买自住住房,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条件。贴息贷款的申请条件按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及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执行。

第三章 贴息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贴息贷款可贷额度及 长期限,按本市公积金购房组合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的利率按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其中公积金贷款额度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 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贴息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购房职工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程序办理:

(一)贷款银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积金贴息贷款贷前审核,同时符合商业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的,出具同意公转商贴息贷款办理意见书随公积金贷款资料一并送至公积金 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审批

(二)申请人向公积金 申请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 出具贴息贷款初审意见书予申请人。贷款银行根据公积金 出具的初审意见书,在二个工作日内办妥调查、面谈、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

(三)公积金 按照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规定,审批确定申请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并出具放款意见书移交贷款银行;

(四)贷款银行凭公积金 出具的放款意见,对贷款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五)贷款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在贷款发放前,须按银行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有关规定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贴息贷款偿还和贴息

第十四条 贷款银行负责对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和扣款,并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贴息贷款本息。贴息贷款在还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公积金 和贷款银行批准。

第十六条 贴息贷款的月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后的利息差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12

因贷款产生的罚息、复利不予贴息。

第十七条 贴息金额由公积金 承担并委托贷款银行在次月支付给借款人。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 有权终止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由贷款银行负责会知公积金 办理中止贴息: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 、贷款银行提供虚假、无效、失效、非法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偿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第六章 贴息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贴息贷款按商业住房贷款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贷款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条 贴息贷款的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贴息贷款置换转回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须为已放款、未还清、未终止、未转成普通公积金贷款的贴息贷款;

(二)借款人未发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贷款的;

(三)贴息贷款当前无的;

(四)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 将贴息贷款赎回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银行按照与公积金 签订的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 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日。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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